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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试行) 深汕统社〔2023〕22号

        发布时间:2023-04-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补贴项目
        (一)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 业家庭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的35 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 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2)工作(岗位)地点在我区范围内。
        (3)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6)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 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标准: 每月按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 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标准的据实补贴。
        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
        (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 月20日前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次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 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后续以季度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3)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5)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2.就业困难人员招用奖励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 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2)工作(岗位)地点在我区范围内。
        (3)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1)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3)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4)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5)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35/45人员,且派遣至用工单位的;
        6)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 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标准: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每人每月 300元,招用35/45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应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月底前,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备案。
        (2)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 月20日前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次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 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后续以季度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3)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终止发放补贴:
        1)因用人单位原因,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但员工在原补贴申请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以及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的除外);
        3)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规定期限;
        5)用人单位备案通过后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二)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
        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招用毕业 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以上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按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 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标准的据实补贴。
        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补贴期限: 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 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后续以季度为周期,于每季度首 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连 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条件:
        (1)属于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 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单一学制内)。
        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该补贴由毕业生所在学校代为申请。补贴对象应于毕 业学年第一学期的9月至10月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材料。学校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核后,代为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 贴申请。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毕业生所在学校收到审核结果后,应按规定公示补贴 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 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除外)。
        补贴条件:
        (1)高校毕业生到我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我区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3)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4)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分公司工作的,其总公司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条件: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和我区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不含职业、技工院校),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 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 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 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 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标准: 按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获得相关证书后,应在毕业学年内(指从毕 业前 一 年7月1 日起的12个月)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5.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本校在 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 每人200元。
        补贴期限: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1次。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三)自主创业人员补贴
        1.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深圳市社会 保险费6个月以上(在校学生除外),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2)初创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合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 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贴申请,并配合进行实地核查。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并 提出申请,并书面委托合伙人之一代为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 创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时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2.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深圳市社会
        保险费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2)初创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
        补贴标准: 每月按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 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标准的据实补贴。
        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 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后续以季度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并 提出申请,并书面委托合伙人之一代为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 创合伙企业提出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时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4)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场租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2)初创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
        (3)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租赁场地用于经营 (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标准: 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须相应扣减)。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 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年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 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3个月。后续以季度 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初创企业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2)自主创业人员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3)自主创业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条件:
        (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招用劳动者(法定代表 人、独立出资人、合伙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深圳市社会保险费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2)初创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
        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 4人以上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登记 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 数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后续以年度为周期, 按照实际净增就业人数于每年1月20日前提出上年度的补贴申 请,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5.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条件:
        (1)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自主创 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标准: 每年每户3000元。
        补贴期限: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满1年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
        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家政企业相关补贴
        1.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1)家政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 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 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 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 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
        (2)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3)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4)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补贴标准: 每月按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 部分的50%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标准的据实补贴。 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 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先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申请企业备案,备 案有效期1年,在备案有效期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后续以季度 为周期,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并配合区统 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1)家政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 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 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 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 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
        (2)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上年度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以上。
        (3)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4)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补贴标准: 按上年度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 每年1次。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先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申请企业备案,备 案有效期1年,在备案有效期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后续以年度 为周期,于每年1月20日前提出上年度的补贴申请,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 家政服务企业在我区登记注册,招用家政服务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
        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 每年1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该项补贴按年度申请。补贴对象应于每年1月20日前, 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上年度的补贴申请,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 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深圳市社会保险费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六)就业见习、灵活就业、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和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等补贴
        1.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 生、16至24岁我区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且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3)见习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 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见习人员 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单位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补贴期限: 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前,应先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 提出见习单位备案申请,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对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进行实地核查。
        (2)符合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 应签订《见习协议书》,并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备案。
        (3)补贴对象应于见习活动满3个月之日起20日内,向区 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后续以季度为周期,于每季 度首月20日前申请上季度的补贴,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4)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条件:
        (1)劳动者的户籍地或常住地为我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区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
        (2)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灵活就业 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 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 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
        补贴标准: 每月按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满  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首次补贴申请。 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后续以季度为周期,于每  季度首月20日前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申请 上季度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并配合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进行实地核查。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已 正规就业;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
        3.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条件: 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 区青年就业计划”,处于计划实施期间,并按计划安排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就业。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于计划结束或计划提前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一次性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4.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参与深圳市政府部 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1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一次性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七)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条件: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 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介绍新员工,介绍的新员工 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以上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人400元。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提出补贴申请。
        (2)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 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二、 其他事项
        (一)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需保证所提交全部信息资料的真 实性。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 他手段骗取补贴的行为,责令退回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 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 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 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 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涉及企业 划型认定的,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规定执行。
        (四)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可申请各项就业补贴,但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六)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条件的补贴项目,停缴或停缴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七)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八)本清单由区统战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申报指南由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另行制定。
        (九)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名词解释(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初创企业: 指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且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2. 自主创业人员: 指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我区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我区生源 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 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具 有我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3.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 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 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 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  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  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  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
        行判断。
        4. 高校毕业生: 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 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 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 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 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5. 毕业N 年内: 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 年的特定时间段。
        6. 劳务派遣单位: 指经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7. 社会组织: 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我 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 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8.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  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 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  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
        9. 重点用工企业: 指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粤府〔2018〕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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